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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3-23 点击数: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三亚航院教务202250

关于修订印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特此通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2323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学生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该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1.2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2

实习组织

2.1

实习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实习就业工作小组。

2.2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计划、协调和全程统筹,包括组织制定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工作方案等;招生就业处负责实习单位、实习与就业招聘会的组织和管理,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实习基地的拓展及资质评价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学生工作处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保险工作和学校重要通知的传达落实;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习单位对接、实习动员、实习计划制定与落实、指导教师选派、学生实习期间管理、实习考核等工作。

2.3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2.4

支持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2.5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实习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

3

实习管理

3.1

实习单位遴选

3.1.1

实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1.1.1

实习单位应该是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3.1.1.2

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1.1.3

实习设备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3.1.1.4

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3.1.2

确定实习单位前要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的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3.1.3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3.1.4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3.1.5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

3.1.6

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同意,并根据要求向省教教育厅备案。

3.1.7

各二级学院积极与优质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保障专业有稳定合作的实习就业单位。

3.1.8

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学生实习台账,包括实习地点、岗位、起止时间、指导教师、负责人,以及实习变更记录等。

3.1.9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3.2

实习协议签订

3.2.1

学生安排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的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发动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

3.2.2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3.2.3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认知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须以教育部下发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实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3.1

各方基本信息。

3.2.3.2

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2.3.3

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3.2.3.4

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3.2.3.5

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3.2.3.6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3.2.3.7

实习考核方式。

3.2.3.8

各方违约责任。

3.2.3.9

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实习方案制订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3.4

实习考核

3.4.1

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

3.4.2

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3.4.3

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3.4.4

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由二级学院收集保存,具体包括:

3.4.4.1

实习三方协议。

3.4.4.2

实习方案。

3.4.4.3

学生实习报告。

3.4.4.4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3.4.4.5

学生实习日志。

3.4.4.6

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3.4.4.7

学生实习总结。

3.4.4.8

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3.5

实习纪律

3.5.1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3.5.2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向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提交请假申请。请假超过1个月的,指导教师需和学生家长联系确认,并经实习单位、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离开。超过3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3.5.3

对申请提前离校实习的学生,要符合提前离校实习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参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提前离校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3.5.4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6

实习变更

3.6.1

学生实习中途提出变更实习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6.1.1

实习期为半年的,学生在该单位实习时间需达到一个月;实习期半年以上的,学生在该单位实习时间需达到三个月。

3.6.1.2

学生已向指导教师提交新实习单位的接收函。

3.6.1.3

学生在计划离岗时间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上交《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并征得同意,实习单位同时对前三个月实习情况给出鉴定。涉及违约金的学生需在离岗前赔付。

如被批准变更实习单位,学生须严格按原实习单位规定办理离岗手续后离岗,并需重新签订《实习协议》。

3.6.2

学生已经和学校、实习单位签订学徒班、订单班、人才班培养协议的,变更事项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其他情况,无不可抗拒原因,不允许中途变更实习单位。

3.7

学生的权利保障

3.7.1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3.7.2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3.7.3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3.7.3.1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7.3.2

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7.3.3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3.7.3.4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3.7.3.5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3.7.3.6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3.7.3.7

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3.7.4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3.7.4.1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3.7.4.2

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7.4.3

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3.7.5

在遇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3.7.6

学校建立定期到学生实习基地(单位)巡访制度,了解和掌握学生实习岗位、环境、安全保障等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实习质量和效果。

4

指导教师职责

4.1

指导教师包括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分别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企业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4.2

各二级学院要开展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4.3

认知实习阶段指导教师要随队指导,直至实习结束;岗位实习阶段,由学校和企业分别指派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需与企业指导教师保持联系,跟踪管理学生实习并分别做好有关记录。

4.4

学校指导教师负责跟踪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纪律表现和思想教育,负责学生实习鉴定或实习报告的收取及批阅。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岗位工作知识和技能的指导以及实习期间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教育。

5

安全管理

5.1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5.2

实习前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学生进行动员,开展安全防护知识、实习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

5.3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6

保障措施

6.1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保险费根据协议约定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6.2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安慰。

6.3

建立实习管理质量诊断与改进机制。各二级学院须定期组织实习管理的自查工作,定期走访实习单位,做好年度实习工作总结。学校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二级学院进行整改,重大问题报学校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研讨处理。

7

其他事项

7.1

各二级学院可在与本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细化实习管理办法(或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实施。

7.2

原《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SATC-DO-Notice-2018-173)同时废止。

7.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2.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报告

3.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岗位实习方案模板

4.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实习单位考查评估意见表

5.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岗位实习巡访记录单

6.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汇总表

7.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

 抄送:学校各部门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                                       2022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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